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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有效利用大数据 促进金融服务降成本提效率

2015-12-17 14: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92| 评论: 0

摘要:   数据资源正和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12月16日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论坛上表示, ...
  数据资源正和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12月16日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论坛上表示,要有效利用大数据促进金融服务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吴晓灵认为,一是要加快公共数据的开放力度,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公共数据主要是指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比如行政许可、法院诉讼等活动所带来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是因为政府和法律的强制力产生,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履约有一定的影响,也涉及到公众和他人的利益,因此,应该加大公开的力度。只有加大了公共信息的公开力度,才能够减少社会搜寻信息的成本。
  二是要充分利用数据公共资源,挖掘有用信息,降低社会的信息收集成本。数据公共资源是无主体指向的数据,除非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问题,这类数据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这类数据的持有机构应当负责加工处理,并向社会提供,而且还可以据此收费。这类数据的对外开放要进行脱敏处理,要把信息的具体个人或者企业的名称隐藏,把所有无主的信息进行分析,描述成一种图景或报告向社会公布。
  三是以独立第三方发展社会征信事业。金融机构内部信用评级与社会第三方征信机构相互关联但又相互独立,一个有信用活动的机构,对客户的评级是其内部的评级,如果向社会其他人提供信息,就应该与信用发放机构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能够更客观一些。经客户授权,金融机构和征信服务机构可以查询与客户经济活动有关的个人信息。当有信用活动的主体控制了一个征信主体的时候,容易形成信息孤岛,或者是侵犯个人隐私出售信息,所以应该由更社会化、有公信力的机构开展征信活动。
  四是征信要遵循权益保护原则。数据主体对于数据应该有知情权、同意权,数据主体在征信方面的权利包括被告知权、本人的信息查询权以及司法救济权。在所有活动中,要防止和制止未经本人授权、强制授权、疑似授权终生使用等侵权行为。在征信活动中应该做好权衡,既要方便信用活动的展开,又要有效的保护个人隐私。对个人数据的财产保护原则和征信权益保护原则,仍然适用于大数据下的征信。大数据的应用和价值的挖掘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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