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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武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1 21:4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04| 评论: 0|来自: 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摘要: 《武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我办制订的《武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

《武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我办制订的《武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武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武汉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8)》(武政办〔2014〕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武汉市大数据企业的认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经本办法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数据推广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4〕12号)等文件政策。

  第三条 武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由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武汉市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网信办”)承担,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大数据企业认定标准;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企业提交的认定材料进行评审;对已获得认定的大数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四条 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大数据领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围绕大数据产业链开展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生产;或从事数据存储、整理、运维、安全等管理服务,数据挖掘、计算、加工等技术服务,数据咨询、分析、交易撮合等增值和平台服务等相关数据服务业务活动的企业。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从事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生产或数据服务业务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税务关系在武汉市;

  (三)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

  (四)企业主营业务需在下列范围内:

  1、生产服务器或数据存储设备;

  2、提供数据整理、存储、运维、安全服务;

  3、提供数据挖掘、计算、加工服务;

  4、提供数据咨询、分析服务;

  5、提供大数据交易服务;

  6、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经处理产生价值;

  7、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服务;

  8、提供与大数据相关的云计算服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的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研发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发展前景和规划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以及相应业务合同和收入证明;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需在每年5月10日前提交申请认定,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认定与审核流程:

  (一)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市网信办提出书面申请。市网信办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到企业实地调查;

  (二)市网信办组织专家评审,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组从我市相关行业和领域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成员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与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市网信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大数据企业认定名单,并在市网信办网站上(http://www.whwx.gov.cn/)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网信办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情况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由市网信办发文认定并在市网信办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

  第八条 大数据企业在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市网信办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九条 市网信办对大数据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对由生产经营变化而造成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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